龙海市龙伟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1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81民初4794号之一
原告:龙海市龙伟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市文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4166440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忠、***,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拱文伟,男,***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龙伟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拱文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龙伟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龙伟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龙海市龙伟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