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2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03民初239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九江市南湖支路10号2-3-406(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交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九江市南湖支路10号2-3-406(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附财产保全线索:开户行为江西银行(原南昌银行)新建支行的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8×××9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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