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源月铭园林有限公司与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5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9327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源月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红学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395322178。
法定代表人:万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新区沙A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204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源月铭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源月铭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源月铭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源月铭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源月铭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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