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树全与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7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1257号之二
原告:闵树全,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发,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丰溪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闵树全诉被告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闵树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闵树全因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树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计28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887元,由原告闵树全负担。
审判长杨柳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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