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11民初993号
原告:高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威,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维军,广东省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省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曾巩大道华美立家25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84754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西城办事处松湖居委会岳阳宇航公司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86271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峰与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2018年7月30日,原告高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计5162元,由高峰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许艳
人民陪审员张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