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11执1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皖07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5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乃贵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