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7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7日生,住址:江西省共青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生,个体户,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生,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盛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赣042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高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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