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4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0-1-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家进,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23民初2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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