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智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09
**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智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民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智高。
上诉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封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7元,减半收取9533.5元,由上诉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骥
代理审判员*伟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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