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5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59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0-1-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欧阳世谋,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真
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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