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6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11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7)皖07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据,本院确认已无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在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货款49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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