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02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31民初134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1985年9月16日,汉族,江西瑞金市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汉族,江西瑞金市人。
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被告:于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农业开发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农业开发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农业开发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石生负担。
审判长彭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