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启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8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启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封智高,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江西赛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任启兵、***、**成因与被申请人封智高、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西赛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启兵、***、**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汪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费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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