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731号
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新余北山光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世纪清华18栋。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卫岗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亚林中心树木园(东山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卫岗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北山光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2元,减半收取12286元,由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邢茂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易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