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6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203行初45号
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647520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洪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81014557686B。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乐平市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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