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6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1973年2月3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9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依照月利率1.5%自2016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30元,执行费599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92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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