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华东疗养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11
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华东疗养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5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102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大箕山。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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