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卫东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2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3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住所地无锡市。
经营者:*卫东。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卫东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苏0213民初6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与*卫东结欠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87万元,付款方式:自2018年9月至同年12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5万元;自2019年1月至同年2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在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7万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5万元。二、如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与*卫东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与*卫东另需支付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10万元。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97万元未履行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0元,由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共同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卫东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793.0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存款。
2.车辆登记方面,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汇报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银行存款25793.01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13民初6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黎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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