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高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4771号
原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玫瑰小区一幢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菏泽高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9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升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园,女,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高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13元减半收取18456.5元,由原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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