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3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725民初16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住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住崇义县。
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14387.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7日1时22分左右,被告***驾驶赣B××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沿阳岭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阳岭“江西银行”门口施工路段,所驾驶车辆驶入左侧道路施工坑洼后摩托车失去控制倒地,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2日,崇义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范光意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崇义县阳岭街区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先后入住崇义县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崇义县康复医院和过埠中心卫生院治疗,共49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000元,并在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完毕。(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崇义支行账号:62×××29)。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即1243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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