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与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0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3民初12013号
原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幢4-13-4、4-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350T。
法定代表人:付龙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拓荒,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371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4年7月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5407060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廖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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