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案

执行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0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景一里27号六区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782978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工业园区罗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509232-2。
法定代表人:付煜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4)岩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230186.52元,该判决于2015年11月2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8执11号。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2011)岩执行字第4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漳平××××街道厚福村委会罗安食品加工区的在建工程(土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9字第1335号)及建(构)筑物,查封后委托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值634.07万元,评估后再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两次,均因无人竞买流拍。被执行人***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数十件,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全省执行查控网先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3月2日,本院将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均未提出。本院已将前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征元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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