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景一里27号六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786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龙高速路口北出口处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95978999。
诉讼代表人: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该管理人组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603民初1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嫚
人民陪审员XX武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买卖,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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