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9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4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77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扶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1697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1564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4604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4402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以10202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均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42484元、执行费人民币47004.43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对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他案冻结中,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均已通过本院他案进行了查封,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9月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7年12月1日函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参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财产拍卖款的分配。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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