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桥区天湖东路9号(****)B幢2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29602Q。
法定代表人:钱昌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二郎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787479886T。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其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