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与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6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22民初1699号之一
原告: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611R。
负责人:***,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日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天湖东路9号(****)B幢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29602Q。
法定代表人:钱昌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怡洋,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以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3元,减半收取计2642元,由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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