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7民初844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桥区天湖东路9号(****)B幢2层206。
法定代表人:钱昌安。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义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马义强负担21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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