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充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09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516号
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刁,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充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充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西充县水务局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2.5元,由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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