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7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80号
原告:**,男,***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天鹅湖东路9号(****)B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钱昌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庆国,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金时金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程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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