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保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23民初533号

原告:襄汾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府前街县社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29号滨河源小区1号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买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襄汾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保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襄汾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襄汾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汾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襄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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