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宪义诉被告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02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141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宪义诉被告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宪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东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执行款18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东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执行款18万元。
查封期间两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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