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7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6执312号
申请人: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伟。
关于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8762.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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