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宝丰石材经营部与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2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6268号******
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宝丰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299号综合材料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区465弄60号18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宝丰石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宝丰石材经营部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宝丰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飚******
人民陪审员唐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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