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7民初10538号
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183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亦江,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仕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同年10月11日,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载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日期为10月23日的开庭传票,原告于10月12日签收,但原告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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