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402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18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抚区东一路17-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信息进行查询。以执行标的50.44万元为限,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一张,实际控制金额6065.9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辽04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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