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百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9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4484号
原告:南京瑞百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6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南京瑞百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百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瑞百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翁仪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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