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2313号
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要求本案由南昌市仲裁委仲裁,现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应视为当事人重新约定了解决争议方式,为此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不作处理,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17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三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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