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杜丕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15650221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丕同,男,汉族,195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金銮时代广场(弓村商业大厦)14楼1407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3084L。
负责人:***。
上诉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5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普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古京(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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