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13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2474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宝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文奎诉被告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302.5元,其余13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牛希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窦建芳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