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日期:
2018-05-16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28民初424号原告:***,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电话号码:182XX****XX。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北关东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