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6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28民初424号

原告:***,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电话号码:182XX****XX。

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北关东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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