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日期:
2018-11-15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瑞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3-1帝景华府C座2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兴科家园*期**号楼*单元***室。额日登宝力嘎(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路逸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审被告),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好力保乡巴岱村。西乌珠穆沁旗交通局(原审被告),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长锁,局长。上诉人山西瑞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1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西瑞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1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存在多名被告,一审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之一的***的住所地法院科右前旗人民法院起诉,且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山西瑞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明煜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