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5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25民初1534号
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号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海童,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八号桥南。
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卞海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第一被告发包的年产60万吨环保洁净型煤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唐山乐亭经济开发区、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建设,承包方式是大包,合同价款为83398786元,付款方式和时间由第一被告按照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进场施工,并于2016年5月31日施工完成。在施工期间经原告与第一被告确认有增减项工程量,经双方书面结算确认第一被告尚欠原告18750000元。第二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未实缴出资,故应对诉争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劳务费18750000元。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真实的。
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第一被告位于河北省唐山乐亭经济开发区发包的年产60万吨环保洁净型煤项目,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建设,承包方式为原告资金自筹,合同价款为83398786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付款方式和时间由第一被告按照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开工日期为2015年12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2016年8月19日,原告将该工程项目移交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造价估算表,价款8338786元。2018年4月28日,第一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劳务费18750000元。另经查:第一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第二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其唯一企业法人股东。庭审中,二被告未能提交验资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及凭证、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用于证实第二被告已如实缴纳出资,以及二被告之间的财务、组织机构等分别独立,不存在混同。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劳务费187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其唯一企业法人股东,应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劳务费人民币18750000元。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00元,由被告河北布鲁弗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