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6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23民初190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竹山县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供销社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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