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彩、咸宁市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司有关的纠纷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3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4367号
申请人:万秀彩,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咸宁市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公司)。
住所地:咸安区永安中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利锋,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童少兵,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
住所地: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人万秀彩与被申请人方源公司、***、童少兵、新宇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万秀彩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源公司、***、童少兵、新宇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源公司、***、童少兵、新宇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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