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保186日安租赁站与新宇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21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03-1号
原告襄阳***诚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日安租赁站)。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村五组。
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建设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二栋。
法定代表人邱先进,新宇建设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安租赁站与被告新宇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安租赁站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宇建设公司3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日安租赁站自愿以其所有的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日安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新宇建设公司3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日安租赁站所有的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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