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3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枣阳分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34-2执行裁定,冻结、查封了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冻结、查封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查封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