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16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执申字第00001-3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淮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2327.96元、向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2009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7月3日止)、向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013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仲裁费1411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364元。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侠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