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9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3民初3700号
原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和解,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156元,由原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芳
人民陪审员魏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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