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煤第七十二工程建设公司、淮北市方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1-28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执异字第00001号
***:***,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淮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一案中,于2014年1月7日以(2014)淮执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公告,查封了登记在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方正小区201室的房屋。******于2014年1月13号对方正小区201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执申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公告查封的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淮北市方正小区201室房屋为本人拆迁回迁房。庭审后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等7户回迁户的证明各1份。证明房屋归其所有。请求解除对该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2006年5月,***等7户居民与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方正小区,由于******因赔偿面积不满意未与其签订开发协议被强拆。该楼建成后,经双方协商分给******201室房屋一套。于2007年入住至今,又因办证费用原因与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纠纷,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被执行人淮北方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听证。
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淮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方正小区201室房产,是该公司还给******的回迁房,于2007年接收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属实。******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4)淮执申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及淮执申字第00001号查封公告中查封的淮北市方正小区201室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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