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鸿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9718号
原告:绍兴市鸿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新豆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夏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钱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鸿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鸿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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